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路支行、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1574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商城东路143号附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北一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孙书旗,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路支行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83455.6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83455.6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