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24民初949号
原告: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集镇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32418541A。
法定代表人:许明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纺工路与纬一路口2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89769H。
法定代表人:钱林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中英,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1元,由原告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先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屠林妍
书 记 员 马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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