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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324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现住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玉兰新村冬青里2幢1单元202室。。
被告: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站前路159号1幢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陆勇伟。
被告: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纺工路与纬一路口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钱林富。
原告***与被告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曹律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