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2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斑竹塘。
法定代表人毛志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栋**。
法定代表人陈艳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坪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