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52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跳马乡斑竹塘。
法定代表人毛志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2号栋3006房。
法定代表人陈艳峰,董事长。
担保人石卫倩,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含浦科教园星语林-汀湘十里第八区1片D06栋,身份证号码330725********5927。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岳执字第015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学士街道的土地(地号0413118967),现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石卫倩于2015年6月5日达成执行担保协议,石卫倩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城区××星××区××栋房屋对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进行了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的土地(地号0413118967)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辉霞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