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和华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精、某某、兰州和华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2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毛兴精,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执行人:兰州和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8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精与被执行人***、兰州和华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兰州和华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兰州和华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甘01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兰州和华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