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0633号
原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三里桥堍(香江花园18幢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殷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