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499号
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盛大食品粮油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通虹路**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盛大食品粮油店与被告苏州冠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盛大食品粮油店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盛大食品粮油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盛大食品粮油店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713元,诉讼保全费690元,合计1403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盛大食品粮油店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