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5148号
申请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
法定代表人:包钰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岳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
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