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51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

法定代表人:包钰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岳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

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51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112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万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