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5148号之二

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

法定代表人:包钰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岳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

法定代表人:唐根林。

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2321元,由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