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1988号
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8040142.82元及违约金1453289.69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计算方法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表格)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以7732912.82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8040142.82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总,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3040142.82元及违约金1453289.69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计算方法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表格)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以7732912.82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以2732912.82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040142.82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373元,由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玉凤
书记员 夏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