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802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
法定代表人:包连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岳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元,由被告***负担。根据常熟开成温室制造有限公司的请求,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6日、2019年5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银行帐号,扣划到位11757.86元,扣除执行费4100元,余款7657.8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2、2018年1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3、执行中向常熟市车管所及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查询车辆及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精灵牌汽车,车牌号为浙B×××××汽车,执行中已委托查封但未能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5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除上述暂不要求处置的汽车外,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标的11757.8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执行费7657.86元及执行费41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要求本院处置的汽车处,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