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大龙口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桐木建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81执557号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鸧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