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5954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城北路与西湖路交汇处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56170142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90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耒阳市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方互负有权利及义务。因双方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59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晖
审 判 员 钟 琦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