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国泰机电物资流城3号楼)19栋11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QNY03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桐木建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90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湘12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3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3月21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23年3月15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96.9万元及利息,已履行到位365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邱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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