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6074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志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磨形乡磨形村14组,营业执照9143048158091630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桐木建设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90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耒阳市志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另案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桐木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尚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予以扣留。另查明案外人***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因未达到支付条件,耒阳市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669万工程款未结算给。2023年3月8日,***与鹏信公司就工程款结算方式达成一致协议。因工程款结算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6074号案件的执行。
待长沙桐木公司与鹏信公司工程款结算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晖
审 判 员 钟 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