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舞水龙城4栋)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RCG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人:***(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人:**,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桐木建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90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人:***,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人:***(特别授权),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53618.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至该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工程款440436.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至该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123.5元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后。申请执行人***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2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