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恢2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1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琼0107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执复34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710722.6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710722.61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鉴定费19379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19701.02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债务,本院(2022)琼0107执恢2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容职专体育馆项目部、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攸州大道改造工程项目部、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辰溪经三路经四路经纬五路项目部、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周塘路项目分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三馆一中心项目分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湘电商物流产业园项目分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作为本案执行财产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裁定查封长沙桐木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该公司已更名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正义路**********房,查封期限为三年(系轮候查封);查封长沙桐木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正义路***********房,查封期限为三年(系轮候查封)。 二、本院裁定书查封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房,查封期限为三年(系轮候查封);查封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系轮候查封); 三、本院划拨本案执行财产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容职专体育馆项目部、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湘电商物流产业园项目分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三馆一中心项目分公司名下四笔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3512.28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四、于2018年登记在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江铃牌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且已因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故暂不对该车进行处置。 五、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来经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到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房产,本院均已对该两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 八、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且新冠疫情防控等原因,故实际未进行拘留。 九、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并对其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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