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谭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5442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4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望麓桥桐木建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90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被告***以其与本案原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解除为由,以本案原告***为被告、***、***为第三人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湘01民初3068号。
本院认为,本案须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06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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