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6执恢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秀二路。 申请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本金3477516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88号联华·翡翠水城一期XXX号楼XXX层XXX房并进行拍卖,成交价为521万元,扣除税费658291.38元、执行费47377元、诉讼费39735元、保全费5000元、辅拍费9210元后,剩余执行案款4450386.62元因申请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提取,本院已依函将剩余执行案款4450386.62元退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除案款4450386.62元、执行费47377元、诉讼费39735元、保全费5000元外,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执行案款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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