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2393号

原告: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港村孙妃**(陶浜)。

法定代表人:曹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梅,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星海湾商业街b2-2-1

法定代表人:刘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苏州市卓能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宣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乃结

书 记 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