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逸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868徐彩成与苏州逸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2868号
原告:***,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苏州逸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3227912U,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908室、9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逸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圣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