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雷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5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876-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爱丹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徐继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35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05执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星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