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吉24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192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1.冻结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43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28台车辆车籍手续,并扣押上述车辆,期限为二年。2021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1926号之四、之五执行裁定,1.划拨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8688元;2.划拨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840.00元。2021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1926号之六、之七执行裁定,1.解除对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4368.00元的冻结;2.解除对被执行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28台车辆的冻结。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6万元(扣除执行费1152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