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2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62191101H(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案外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浩
审判员***
审判员张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