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172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
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胜利街***号。身份证号码341282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62191101H(1-3)
法定代表人:邢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邢辉与被告***、**、第三人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10月24日,原告邢辉以尚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辉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辉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原告邢辉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