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5028部队、湖北弘众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3441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028部队、湖北弘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弘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弘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邵 冬
法官助理  张 婵 书 记 员  鲁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