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1091号 原告:***,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与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那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