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1091号
原告:***,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与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那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