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义龙试验区林某通信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23民终3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0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龙试验区***信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经营者:**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义龙试验区***信服务部(以下简称***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黔2301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4元,减半收取41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