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23民终3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0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龙试验区***信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经营者:**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义龙试验区***信服务部(以下简称***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黔2301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4元,减半收取41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