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财保6号
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542753。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1065050XY。
负责人:郭某。
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系统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以150.4713万元额度为限对账户中的存款依法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为此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64010607000000001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冻结账户内的存款150.4713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艳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海向清
书 记 员 黄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