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民初3040号
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负责人:郭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以150.4713万元额度为限对账户中的存款依法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并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640106070000000013)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账号×××中的150.4713万元予以冻结。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撤回起诉。现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冻结的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的×××号账户中的150.4713万元予以解封。经审查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已经私下和解申请人撤回了起诉,现申请人要求对被冻结的被申请人账户中的金额予以解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号账户中150.47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