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行审107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余颖,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南池路158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6120L。
法定代表人:熊海洋。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8940838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833.34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2448.34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第18940838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于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于2019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征收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应于2019年6月27日之前,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第18940838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戴晓红
审 判 员 陈小凤
人民陪审员 熊小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