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被执行人: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1号新地***小区2&3期34#酒店、公寓3003室。 被执行人:南昌市**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月坊村。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吊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吊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吊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南昌晨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南昌市**吊装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扣划执行措施。2022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市**吊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申请执行1336868.94元,截止2022年6月29日已执行到位400936.03元,未执行890653.9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并于2022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