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县三十家子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供销社商住楼小区三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县三十家子初级中学,住所地承德县磴上镇东三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向云,校长。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县三十家子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7.1268万元。
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2.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3.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通过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向承德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向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5.本院到承德县教育局集中支付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27.1268万元,已经执行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