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0805106570618P。

法定代表人:张青春,总经理。

被告:于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智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00元,减半收取计89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祁云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薛嘉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