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0805106570618P。
法定代表人:张青春,总经理。
被告:于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智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00元,减半收取计89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祁云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薛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