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246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上板城镇供销社商住楼小区3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春,职务:经理。
第三人:梁云,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