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246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上板城镇供销社商住楼小区3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春,职务:经理。

第三人:梁云,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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