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2民初2778号
原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供销社商住楼小区3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6570***8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1981年11月1日出生,联系。
被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隆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