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5233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16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1437758073。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