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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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501号
原告: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法定代表人:赵鸿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漂,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162号。
法定代理人:朱亚平。
原告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立案。现原告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