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239号
申请人: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981W,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集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袁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75807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平。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人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