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日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226无锡日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5226号之一
原告:无锡日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2号815、8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弘煌,无锡市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七里风光堤99。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原告无锡日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无锡日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锡日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日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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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志龙
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
人民陪审员  冯全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