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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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A53-54号地CBD世贸大厦1号楼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5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38526.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93元和执行费77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431934.74元及利息,诉讼费5093元,执行费7785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河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在本院已有2起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2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永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楼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