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严义松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4863号
原告:***,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菱机电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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