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申3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台北一路**环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义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申请人不存在旷工,被申请人作出辞退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既未通过民主程序也未向劳动者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经工会。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小部分加班、未认定休息日加班,事实不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应聘时填写个人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与其实际信息不符,隐瞒了真实的情况,**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新菱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菱公司不存在以**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依据新菱公司提供、且经双方质证认可的加班申请表、加班证明单及请假申请单,认定**相应加班工资,已经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连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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