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申3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台北一路**环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义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申请人不存在旷工,被申请人作出辞退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既未通过民主程序也未向劳动者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经工会。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小部分加班、未认定休息日加班,事实不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应聘时填写个人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与其实际信息不符,隐瞒了真实的情况,**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新菱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菱公司不存在以**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依据新菱公司提供、且经双方质证认可的加班申请表、加班证明单及请假申请单,认定**相应加班工资,已经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连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