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021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世贸大厦****。
负责人:曹日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丽,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台北一路**环亚大厦****v>
法定代表人:严义松。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