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97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方奎,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汉口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502号。
法定代表人:严义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为石首市明珠大道与解放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聆斌,系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市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新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市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4元减半收取28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