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侧光明城市(一期)3号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7644708M。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总经理。
被告: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广安路南段皓兴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822398751。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总经理。
被告:刘跃荣,男,汉族,大约40岁,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跃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颖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占营
书记员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