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北土石方西100米北1号,注册号410491604006969(1-1)。
经营者王大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3月10日生,住平顶山市叶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生,住平顶山市叶县。
被执行人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广安路南段皓兴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822398751。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1319381.6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曹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