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552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83号“金色家园”1幢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77元,减半收取18,038.5元,由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